保持党员律师先进性在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中共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朱代恒
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完成这一浩瀚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行各业为之奋斗;其中首当其冲要将我国变为真正民主、公正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以法律至上作为其根本标志,任何权利义务以及矛盾冲突都受法律的调整和约束;在其实现的过程中,一个法律人群体--律师将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因为,阻碍和谐社会建立的裂痕和冲突根源于社会中各阶层、团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律师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再加之,律师有着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严密的思辩能力,由于其职业特性,同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着广泛的接触,这些将有助于对社会制度的改进和优化。因此,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是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排头兵,是经济活动的领航员,是民主化建设的催化剂,更是和谐社会的润滑油。
在日益壮大的律师队伍中,有一个特定的律师群体——共产党员律师,他们大都是律师中的佼佼者,他们身上所蕴涵的先进性引领着律师行业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党员律师的先进性如何得以体现呢?
中央在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这段话,从理想、信念、宗旨和作风等方面,对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概括,具体到党员律师而言,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理想信念,不受腐朽思想的腐蚀。律师行业作为服务机构,站在市场经济的最前沿,律师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容易受到消极思想的影响。比如,有很多律师只注重经济利益的获取,忘记了身上还担负着实现正义、宣传法制等光荣使命。在实践中,有的律师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弱势群体缺乏同情,在接案时,必须先收代理费后办案,使得这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维护。甚至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为了多攫取利润,采用欺、瞒、骗当事人的卑劣手法,沦为惟利是图的“诉棍”。这就需要我们的党员律师在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冲突上向其他的非党员律师作出榜样:我们并不是完全不顾及经济收益,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靠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养家糊口,当然讲经济效益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党员律师考虑经济因素的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自己身上所担负的社会价值,还应当想到自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协调作用。一味考虑经济收益只会导致社会矛盾冲突激化,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
2、坚持勤奋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勤奋学习,是共产党员增强党性、提高本领、做好工作的前提,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一天到晚忙于应酬交际,既不注重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忽略了思想认识的提高。党员律师在这方面要向其他律师体现先锋模范作用。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理论的先进性。党员律师要保持先进性,关键是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自觉付诸实践,努力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同时不断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其次,党员律师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不断充实,密切联系新的法律、法规,最近的立法动向,并且积极参与到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的讨论当中,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为构建法治前提下的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3、要强化艰苦奋斗、服务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宗旨,重要一条就是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用这种精神净化我们的灵魂,鼓舞我们的斗志,监督我们的行为,随时随地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实际工作始终,居安思危,保持清醒的头脑。党员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应当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随时意识到自己身上所担负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光荣使命。在办案或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活动中,本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的严谨求实态度,切实把握每一个细节,力求做到精益求精。
明确了党员律师先进性的涵义之后,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党员律师先进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党员律师带领其他律师向社会组织及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辩护)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律师见证服务,对社会成员行使权利(权力)的行为形成制衡,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平等,各社会单元之间必然存在强弱优劣上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拉近了强弱之间的差距,平衡了实力上的悬殊。但是,由于法律内容的专业、语言的晦涩,必须依靠专门的法律人进行解释和适用,否则,静态的法律只能变成一纸空文。在法律人群体中,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公权,肩负着居中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不可能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最直接的服务;而法学家更多地侧重于学术上的研究,与变化万千的现实社会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律师就成了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主要桥梁。
律师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当事人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便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合同及债权债务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在个人方面,在进行购房等大额交易之前,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选择。由此可见,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将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以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
2、通过党员律师带领其他律师向社会组织及成员提供法律服务,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在矛盾既已形成之后,律师可以积极地参与到矛盾的化解中,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保证公正的实现。不管是通过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解,律师基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法治理念的积极倡导。尤其是在参与诉讼、仲裁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因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法律部门日益细密,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而诉讼法律技术性愈强,当事人需要的帮助也就越多,为了使诉讼程序有序运行,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就必须建立在法律专家参与诉讼对当事人进行辅佐的基础上,律师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培育出来的专门人才。所以,律师参与诉讼帮助当事人已经成为诉讼的基本机制,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总体上应是增强的趋势。
对于现今矛盾冲突尖锐的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引发的纠纷,律师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冲突,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有效地杜绝了自焚等不和谐因素的出现。
总而言之,在社会矛盾产生之后,不管是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讼程序,律师的介入对于矛盾的解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达到“亡羊而补牢”的功效。
3、通过党员律师带领其他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制约国家公权,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对民权构成的侵害。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绝对的腐败,无限扩张的公权会对民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纵观我国最近十年的历史,由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在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中,出现了大量利用权力“寻租”和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因此,在和谐社会中是,尊重、保护和实现民权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公权,人们通过法律途径建立了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民权保障机制,其中就包括现代律师制度。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通过其对法律的掌握以及法律人特有的严密逻辑思维能力,对公职人员形成程序上、权利上、法律解释上的制约。在限制政府权力方面,主要是依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律师经委托可以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错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既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也对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党员的先进性直接关系党的执政成效,党员律师的先进性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广大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是衡量其先进性的重要标志。因此,作为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力量,党员律师必须在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向其他律师以及社会公众作出表率,引导律师队伍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最终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