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安置 对女职工不得歧视
【问题提示】
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可以男女有别吗?
【案情介绍】
尽管男女权益平等的观念已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意识,但是作为一名在四川某机械厂工作了20于年的老职工,黄某于去年年底依然因此遭遇了一件寒心事。2004年12月8日,工厂进入破产程序,厂清算组突然给以黄某为代表的7名女职工发来书面通知,称按该市破产文件规定,7名女职工属于应当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同时,黄某等人还被告知,她们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也将于该月终止。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她们却发现:和自己同等条件的男职工并没有接到通知,而是享有双向选择的分流安置权。“同为企业员工,为什么在同等条件下待遇却不同呢?”黄某等人因此于2004年12月2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被驳回申诉请求后,她们将企业告上了法庭,以维护男女平等权。
200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宣判,结果是原告黄某等7名女职工将获得与男职工们相同的待遇———双向选择分流安置权。撤销机械厂清算组单方为黄某等7人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同时清算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重新为她们办理职工安置手续。至此,黄某面带微笑走出了人民法院的大门,成为女职工维护平等权益的胜利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是女性而将其与同等条件的男职工差别对待,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用人单位只是因为黄某等是女性而剥夺其享受“双向选择分流安置”权利,是违背劳动法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往往因为人们意识的偏见而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种种不平等待遇。尤其在劳动关心中,女性同男性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女性在自身权益不断受到侵犯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准确的认识到自己的何种权益受到损害。帮助妇女准确从法律上认识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有助于帮助她们正确的通过法律途径达到劳动权益的维护。从本案来看,核心的法律问题就在于用工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平等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平等权”,我国法律对此又是怎样做出规定的呢?
首先,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体现,是保护妇女就业权的重要原则。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基本的人权。其含义在于国家以法律,以制度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彼此的尊重。使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无论是参加政治活动,接受教育,还是享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地域的不同而遭受差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不仅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了妇女的平等权,更为各项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础。
其次,在宪法“平等权”的精神指引下,我国劳动部门法更进一步做出规定,妇女的劳动权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能歧视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也就是说,法律明确妇女在就业上享有与同等条件的男性一样的待遇,不能因为妇女的性别而限制其就业的权利。国家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女职工不平等的待遇。
本案中黄某所主张的“双向选择分流安置” ,是特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和政府政策,对企业内原有职工的安置措施。职工可以选择离开企业,自谋生路,也可以选择由企业安排工作途径。“双向选择分流安置”并不是将职工“下岗”分流,而是给予职工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原企业的职工愿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给其安排工作途径。而机械厂不给其“双向选择分流安置”的权利,擅自做主将黄某等人办理退休,不仅损害了黄某的经济利益,实质上更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仅仅因为黄某等人是女性就单方面宣布其退休,显然有歧视女性之嫌。其作法是违反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第三,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上,用人单位的作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何种方式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认定黄某等7人在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时,是符合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可申请提前退休的范围,但并不能认定原告黄某等人此时的年龄、工作年限符合正式退休条件。且清算组在本人未申请,也没有取得有权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就将黄某等7人作为正式退休人员并做出了要求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决定,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超越了自身职权范围,是不当的行为。法院最后处理撤消用人单位的退休决定是十分准确的。
实行企业破产是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将是不可避免。企业的破产必然涉及到劳动者的安置和就业保护。因此,用人单在进行企业改革中,在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和严格依法安排劳动者,不可以企业破产就将劳动者随意处置,把包袱丢给社会和劳动者本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