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审查 不等同解除劳动合同
 

 
 
本新闻发表于:2008-5-4 10:11:15
 
 

停职审查 不等同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提示】

对职工停薪停职进行审查,劳动关系解除了吗?

 

【案情介绍】

    朱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副团职干部,从军队转业后分配在某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作。后于1994822经某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进行工作调整,从该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调入某控股(集团)公司,该控股(集团)公司将朱某分配到下属的机电设备公司销售公司(销售部)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411月,机电设备公司决定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月28日,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以(某机司[1994]019号)《聘任决定》,聘任朱某担任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199583,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责任书》。约定:甲方决定,乙方由其法人朱某承包经营,并向甲方负责;承包合同时间为19951119951231止;承包期内,乙方向甲方上缴利润五万元;乙方实行经营自主,拥有资金支配权、人事安置权、劳动报酬分配权,完全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甲方拨玻璃房三楼作乙方办公用房,除水电费外,电话、邮件等费用自理;甲方不提供流动资金,可视情况提供借贷担保。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19961128,决定对朱某实行停薪停职审查。事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再安排朱某工作,亦未发放工资。1998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朱某的档案中仍按人发(9789号文件规定为其进行增资调整。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办理企业年检,1999819被某市工商局以某工商(1999)企处字1164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朱某的停薪停职审查一直没有结果,200585,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时,朱某要求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予以安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朱某因有经济问题,早已经被公司解雇了,不存在安置问题。朱某不服,遂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例评析】

解决本案首先要弄清以下问题:

一、朱某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本案中的朱某是军队转业干部,经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到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又将朱某安排到该(集团)公司下属的机电设备公司。该机电设备公司又将朱某安排到该公司的销售部(销售公司)。199411月,该机电设备公司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发展公司,聘任朱某为商贸发展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朱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在该机电设备公司。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一者。只要劳动者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种情形。根据本案情况,本案中的该机电设备公司不具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本案中的朱某,仅仅是被该机电公司通知停职审查,但该机电设备公司并没有查证属实和作出处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指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的行为。第(四)项中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事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本案中的朱某均不符合这些情形。因此,该机电设备公司不能单方解除朱某的劳动合同。

三、朱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1986712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企业可以辞退:(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但企业对职工作辞退处理必须要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查清事实后,首先要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才能作辞退处理。根据1982410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的程序性规定。对职工作除名处理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本案中的机电设备公司,一是没有查清事实,二是没有作出处理,更谈不上履行了书面通知本人的义务。因此,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