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规受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本新闻发表于:2008-5-4 10:07:57
 
 

劳动者违规受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问题提示】

单位能否对违纪员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谢某20054月与市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720晚上,本该值夜班的谢某因为参加朋友的婚礼,一时兴致高涨,喝了不少酒,之后就跌跌撞撞带着一股浓浓的酒气来到单位,被单位门卫张某拦住。因饮酒过量,谢某欲强行冲进公司,便挥拳将张某打倒在地,受伤的张某当场鲜血直流。事发后第二天,了解情况的单位迅速做出决定,对酒后肇事的谢某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并同时决定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谢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认为单位既然已经对其行为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就不应当再对同一行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复处罚决定。并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提前一个月通知。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庭审调查,谢某的确存在酒后不服从管理殴打他人的行为。谢某20054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21打人被处理,期间尚未满试用期六个月。对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持企业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单位对谢某是否存在重复处罚的行为,对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单位对谢某罚款的处罚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可以并用。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终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是指劳动者一旦与用工方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接受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忠于职守,不破坏单位的工作秩序。为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在劳动法中赋予企业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一旦劳动者破坏该项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双方基于劳动法,可以自由行使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此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处罚行为是基于厂规厂纪,由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的劳动作出一定的惩罚措施,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论是从法律概念,法律地位,还是法律后果,解除劳动合同与处罚行为是不相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处罚行为。

    第二,单位对谢某解除劳动劳动合同是合情合法的,不存在 “处理过重”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该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谢某在工作的第三个月,正是在试用期内,不仅醉酒上班,还打伤公司员工。情节比较恶劣,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情形,也属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因此单位完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处理过重的问题。

 第三,从程序上,本案中的单位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

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中的谢某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依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谢某,公司解除谢某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正确,而谢某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说述,本案中的用工单位不论是从实体法律的适用,还是程序上的做法,都于法有据。其解除与谢某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如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国的劳动关系正逐步在《劳动法》的指引下,由过去的计划型劳动关系向双向平等型的新型劳动关系转变。那种在过去认为以罚代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只要处罚就不能再解除劳动合同的观念,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劳动者想要获得稳定的工作,必须遵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必将自食其果;同时,企业在行使惩处权时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然将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